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小額項目采購工作指引》
2026年07月07日 14:12 來源:上海市政府采購網 【打印】 
近日,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小額項目采購工作指引》。由于集中采購目錄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下的小額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規范的范圍,實踐中,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小額項目采購活動中,存在法律依據不清晰、監管責任不明確、采購操作不公正等問題。市財政局通過印發工作指引,壓實本市各級預算單位對小額項目的采購主體責任,以及預算主管部門對所屬預算單位小額項目采購的監督管理責任。引導預算單位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原則,對小額項目采購實行分層分類管理,強調預算單位不應“小標大招”、對代理機構“一托了之”,防止給代理機構串通專家、供應商等操縱采購活動提供空間。該工作指引是市財政局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的又一項有力舉措。
上海市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小額項目采購工作指引
近年來,我市各級預算單位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政府采購工作的規范化水平逐步提高。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以下稱小額項目),一些預算單位也自主比照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采購活動。但部分預算單位“重委托、輕管理”,采購活動中還存在著法律依據不明確、監管職責不清晰、采購操作不公正等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為加強小額項目采購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提高采購績效,防范采購風險,現對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預算單位履行采購主體責任
預算單位作為財政性資金使用主體和采購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對采購活動的合規性、公正性、廉潔性承擔主體責任。預算單位應當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發揮內部機構間,相關業務、環節和崗位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做到約束機制健全、權力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監督問責到位,保障主體責任落實。預算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提高采購組織管理水平,規范采購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主動參照執行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本國產品、綠色采購等政府采購政策。
二、簡化采購程序
預算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小額項目采購進一步實行分層分類管理。鼓勵預算單位對低于一定金額或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等特殊情形的項目,遵循效率優先原則,按照單位內控管理制度直接確定供應商;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項目,遵循競爭擇優原則確定供應商。具體由預算單位在內控管理制度中明確。國家和我市關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另有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小額項目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的,盡量采用“貨比三家”等簡便高效的方式,避免“小標大招”,節約采購成本和供應商投標成本。如確需參照采用招標、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采購的,必須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和優化營商環境等要求,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地企業等實行差別對待或者歧視待遇,誠實守信,減少爭議糾紛。
三、強化采購組織
對于小額項目,預算單位一般應當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確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采購活動的,應當在我市政府采購平臺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自主擇優選取,并按照“誰委托、誰負責”原則,加強對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預算單位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等事項,并針對采購代理機構違規行為約定具體的解約條件和違約責任。要重點防范采購代理機構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向供應商亂收費,與供應商、評審專家惡意串通操縱采購活動等問題。法律法規明確由預算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因將相關事項委托而轉移。
四、預算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預算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內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小額項目采購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明確與所屬預算單位在小額項目采購管理、執行等方面的職責范圍和權限劃分,細化工作要求。
預算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的小額項目采購中發生投訴舉報的,由預算主管部門負責處理。預算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暢通問題受理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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