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制度優化與人工智能+政務的融合趨向
2026年06月02日 09:4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 【打印】 
2026年是政府采購的智能化和制度優化的雙向利好推進之年。202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2025年12月,國務院進一步提出以“全方位賦能千行百業”為目標,加速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的深度滲透與實踐。2025年10月10日,中央兩部門印發《政務領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應用指引》。根據國務院部署和相關規定,2026年在政府采購領域無論是采購對象還是采購技術支持,都是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大展宏圖之年。同時,根據不久前閉幕的全國人大年度會議上的相關報告和立法計劃,2026年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的積極推進之年。兩個利好的同年交匯為兩者的積極融合提供了最好的條件,我們將親歷展現人工智能技術優勢的新型政府采購制度的形成。
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技術,可以提高人們的判斷能力、推動人們采用新的交往方式和形成人與人之間的新型社會關系,因此其具有形成人類活動準則的能力或者潛力。在政府采購領域中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將不會只是限于提高現有制度的執行效率,它還可以提供更好的辦法替代現有的做法和制度。因此,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實現制度優化的過程。 (作者: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于安)
在技術應用與制度構建的歷史上,相關技術長期以缺少獨立品格的中立姿態出現在制度創立和制度優化的過程中。新一代通信技術正在逐步改變著人們所熟悉的既往制度構建史。一個人們所熟悉的范例,就是互聯網技術的廣泛使用形成的新時空,使制度應用的范圍從現實世界擴展到虛擬世界。對制度構建更有變革意義的是人工智能技術,它以越來越強的能力直接參與或者代理人類的決策和執行活動。這種可以與人類智慧相提并論的能動性技術,要求改變傳統的制度構建方法,立法者需要考慮基于能動性的技術獨立因素及其無盡的技術迭代。
在修訂《政府采購法》和其他制度優化工作中,對人工智能技術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應用,不僅應當規定該技術的可用范圍和技術應用倫理原則,規定技術應用的價值對齊要求和對齊工作程序,規定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決策和執行中的人機關系,更需要重視的是應當規定基于機器學習能力的人工智能技術的能動行為及其法定效果,以及基于人工智能技術迭代產生的制度更新機制。這樣一來,不但過去在制度構建中只是關注人的能動性明顯不夠,而且將一個文件使用許多年不改動的做法也肯定行不通了。人工智能技術正在推動改變著人類的成文制度構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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