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破壁壘 統一市場啟新篇
2026年07月13日 11:1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開欄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近日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修法進入關鍵期。此次修法堅持問題導向,對現行法進行了系統性修改完善,在縱深推進統一大市場建設、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防范抑制腐敗、推動交易規則科學高效、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呈現諸多亮點。為此,本報今日起推出“修法觀察哨”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完善制度破壁壘 統一市場啟新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護航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綜述
■ 本報記者 袁瑞娟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關鍵一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該法實施23年來的首次系統性大修。作為公共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購領域的規則調整備受矚目。
修訂草案共10章104條,其中將“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寫入立法宗旨,為超3.3萬億元的政府采購市場劃定全新的制度框架。為此,記者近日采訪了政府采購參與各方,深度解讀修法背后的改革邏輯與實踐指向。
筑牢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石
統一大市場,首要在規則。統一市場規則制度,是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高效運行的必要前提。修訂草案將“統一規則”作為首要任務,旨在從法律層面鏟除地方保護“土壤”。
——強化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必須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確保各類經營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如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所言:“修法的核心邏輯之一,就是通過統一的法律規則,讓‘全國一盤棋’從理念變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重構供應商準入機制。修訂草案第十八條明確了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3種情形。
對此,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一級調研員印鐵軍表示,資格條件從正面要求轉為“負面清單”,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門檻將大大降低。只要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和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不存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的情形,有意愿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都可成為政府采購供應商。他介紹,湖南自2022年起試行供應商資格承諾制,供應商只需一張《承諾函》即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代理機構負責驗證供應商信用情況。資格爭議大幅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顯著降低,得到了供應商的好評。
——全面清理隱性壁壘。修訂草案第六條明確,國家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對此,紫光漢圖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宏帥感觸頗深:“過去做全國性項目,有的省份要求本地納稅滿1年,有的對設備參數‘量體裁衣’,無形中抬高了門檻。修訂草案明確禁止不合理限制,為我們供應商拓展全國市場掃清了障礙。”
數字賦能規范采購
統一大市場的運行,離不開高效統一的市場基礎設施,這是市場活動順利開展的物質支撐,也是市場無形之手更好發揮作用的有形底座。修訂草案增設“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推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推進政府采購活動的全程記錄、穿透監管,減少人為干預。
——積極推行全流程電子化。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明確,國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數字化發展,鼓勵采購人依法通過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實現政府采購活動全流程電子化管理,支持應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政府采購規范化水平。這不僅將提升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便利性,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更是通過數字化手段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
——構建數據共享體系。修訂草案明確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業務規范和數據標準,推動政府采購數據信息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互聯互通和有序共享。這將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業務協同與信息共享。
對此,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副處長吳浩表示,政府采購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不僅有利于規范采購行為、降低采購成本,而且能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全程留痕,在采購規范化與效率之間找到平衡點。
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公平競爭是統一大市場的核心要義。為此,修訂草案在破除政府采購隱性壁壘,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方面作出了系統性制度安排。
——取消“凡采必招”的剛性束縛。現行政府采購法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數額以上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需經財政部門審批,采購人為規避風險常常“一招了之”,采購結果難以保證。修訂草案明確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通過發布采購公告形式公開邀請不特定供應商參與競爭,變以“公開招標”為主為以“公開競爭”為主,同時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采購方式,還權采購人,在不降低采購競爭性和透明度的前提下,讓方式選擇更加適配項目需求。
——創新價格與質量平衡機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惡性低價競爭問題,修訂草案增設了“異常低價評審”條款,即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采購最高限價或者其他供應商有效報價,可能影響履約的,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其對報價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提交的證明材料評估后認為其報價無法保證采購標的質量或者無法履約的,應當認定其投標、響應無效。
東方雨虹工建集團總裁助理余佩賢對記者說:“過去一些企業惡意低價搶標,中標后偷工減料,既損害了采購人利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修訂草案要求供應商證明異常低價的合理性,實現了‘價廉’與‘物美’的平衡。”
構建協同高效的治理閉環
維護統一大市場,必須依靠統一、權威、高效的監管。修訂草案在優化監管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著力破解過去監管協同性差、執法尺度不一的問題,構建起全鏈條的監管體系。
——強化全過程監管。修訂草案明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只有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才有利于促進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尤其是修訂草案第九章加大了對政府采購各方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格的法律制度形成了有力震懾,為統一大市場的公平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將小額零星采購全面納入監管。過去,大量小額采購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滋生“微腐敗”,修訂草案將其納入適用范圍,明確未達到限額標準的分散采購項目適用“簡易采購程序”。
“小額零星項目單次采購額度雖不高,但是總量卻不小,修訂草案將其納入監管范圍,這對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的使用監管產生較大影響。”江蘇省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周蕾表示,修訂草案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納入以往屬于監管盲區的小額零星采購,有利于通過多方比價拓寬供給、降低采購溢價,從源頭提升采購質量與資金使用績效,以全過程績效管理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完善爭議處理機制。針對過去質疑投訴周期長、效率低的問題,修訂草案將供應商投訴期限從質疑答復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縮短為答復期滿后7個工作日,并優化了處理流程。這一設計既保障了供應商的救濟權利,也進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購效率。對此,云之龍咨詢集團副總裁莫國華認為,這是對投訴處理效率的一大調整。
——強化部門協同監管。修訂草案明確了財政、審計、紀檢監督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同時,監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共享信息、移送線索,推動形成監管合力,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充分開放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核心內涵之一。修訂草案致力于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讓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充分迸發。
——對內開放,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發展。修訂草案特別強調保障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通過簡化資格要求、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等措施,為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河南某小型建材企業負責人表示:“我們成立剛滿兩年,以前因拿不出‘良好財務證明’被拒之門外,現在只要信用沒問題就能參與,這簡直是我們的‘生存通道’。”
——對外開放,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此次修法主動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完善競爭機制,提升采購透明度,將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創造有利條件。
——營造穩定透明的預期。修訂草案強化了合同款項支付的剛性要求,規定采購人應當及時支付款項,著力解決供應商“回款難、回款慢”的痛點。“這對我們建材行業緩解墊資壓力、穩定產業鏈供應鏈、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意義重大。”余佩賢表示。
從法治藍圖到市場實景
從“重程序合規”轉向“重公平績效”,是修訂草案最核心的內在邏輯。通過政府采購制度規則調整,一幅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大市場畫卷正徐徐展開。
“此次修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十五五’規劃綱要對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作出專章部署,凸顯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招商局集團招投標中心總經理楊寅超表示,政府采購活動因采購主體的特殊性,容易產生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問題,修訂草案在第一條中就明確將“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并對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等作出制度設計,有利于解決政府采購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為統一市場基礎規則、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法治保障。
當然,法律的修訂只是第一步,落地見效還需配套細則的跟進。正如多位受訪者所言,后續還需加快制定采購需求標準,完善電子化交易的技術規范,健全監督執法的協同機制。期待著修訂草案的審議通過和落地實施,使政府采購能夠真正成為產業升級的“助推器”、營商環境的“試金石”、統一大市場的“奠基石”,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當規則統一了、過程透明了、競爭公平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必將從宏偉愿景變為生動實景,讓千千萬萬的經營主體在廣闊的舞臺上競相發展、活力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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