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府采購法國際化水平
2026年07月07日 09:4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編者按: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該法施行20多年來首次系統性修訂,意義深遠。本期三篇稿件從不同維度切入,既有修訂草案如何與國際規則銜接的探討,也有從采購人視角梳理修訂草案提出的新要求,還有對新增“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的解析,期望能為讀者理解這場制度變革提供有益啟發。
提升政府采購法國際化水平
■ 趙宏瑞
政府采購制度對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GPA)、《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RCEP)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CPTPP),是多邊與區域經貿規則的關鍵接口。系統修訂政府采購法,有助于統籌國內發展與制度型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從主體范圍、交易程序、市場權責三重維度重構采購規則體系,有利于提升我國制度兼容度與對外開放適配力。
拓寬法律適用范圍
一是打通國際實體準入,化解開放的制度分歧。修訂草案明確,我國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所覆蓋的其他實體適用本法,直接對接GPA、CPTPP對公益類國有企業納入采購實體的開放要求。目前,GPA、CPTPP等協定將承擔公共職能的國企納入規范清單。現行政府采購法僅約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實體范圍與國際協定存在一定的制度鴻溝,制約了我國加入GPA、對接CPTPP的出價談判。本次修法以立法預留開放彈性,把公益類國企納入調整范疇,既守住了財政資金監管主權,又消除了國際談判中主體范圍的核心分歧,有助于降低制度性談判壁壘。
二是統一集采與限額標準,強化財政主權統籌。修訂草案將集中采購目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制定權統一收歸國務院,改變過去地方分散制定規則的格局。相較于RCEP僅約束中央政府實體、GPA要求締約方統一采購規則,我國統一標準,能夠消除區域采購壁壘,避免地方各自為政形成碎片化市場。換言之,通過統一國內規則,對接全球統一市場標準,實現財政治理主權與國際公平競爭規則協同。
三是區分法定與商業采購,劃定主權豁免邊界。修訂草案嚴格界定政府采購為預算資金開展的交易,區分國企經營性商業采購與使用財政資金的公共采購,契合了GPA、CPTPP允許各國基于公共財政劃定采購豁免清單的規則。RCEP規則僅對中央財政涉及的采購設置透明度義務,并未強制覆蓋全部國企經營活動。本次修法清晰劃分財政資金管控邊界,在對接對外開放承諾的同時,保留我國產業調控、公共服務保障的政策空間,實現開放不弱化財政主權監管。
重構公平交易體系
一是建立全域非歧視原則,落實公平競爭義務。修訂草案規定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采購,禁止地域、所有制、內外資的隱性壁壘,形成分層對標國際規則的制度設計。GPA第四條確立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非歧視標準,禁止基于外資持股歧視供應商。CPTPP第十五章增加原產地、股權雙重平等規則。RCEP僅倡導區域公平合作的軟性義務。本次修法以剛性的法條承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要求,同時滿足RCEP區域一體化營商承諾,從立法層面消除內外資企業參與門檻,在統一財政交易規則框架下實現了多元國際規則的兼容。
二是提高全鏈條透明度,使其高于多邊、區域等國際標準。修訂草案明確采購意向應提前30日公開,統一全國電子化發布渠道,采購資料留存期限不少于15年等規定,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透明閉環。CPTPP強制單一電子公示門戶,GPA要求完整留存采購記錄,二者透明度標準顯著高于RCEP僅倡導電子化公開的基礎條款。本次透明化的機制重塑,以高于RCEP的標準對接GPA、CPTPP的硬性公示義務,解決了外資企業信息不對稱的痛點,并依托全國統一電子化監管平臺強化財政資金全程可追溯。
三是增設數字化專章,匹配全球電子化采購規范。修訂草案新增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統一全國電子交易業務規范,禁止以算法、數據壁壘排斥供應商。此舉是吸收GPA電子采購系統兼容、CPTPP線上強制招標規則的有力證明,同時呼應RCEP區域電子采購合作導向。目前,全球最新的經貿協定均將電子化作為現代經貿交易的核心要求。本次修法以獨立專章確立數字化采購法治框架,并依托數字化技術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穿透式監管。這既適配跨境線上招投標的國際化需求,又以技術手段維護財政資金交易公平。
明確權責法定地位
一是立足國情與發展戰略,發揮財政主權調控作用。修訂草案新增政府采購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并將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納入法定目標,突破了現行法簡單原則的表述局限。GPA明確允許締約方實施環保、中小企業合規扶持措施,CPTPP專門設立中小企業優待透明條款,RCEP也倡導區域產業協同扶持。本次修法強化了財政工具的法定地位,把產業發展、綠色低碳發展、創新戰略嵌入了政府采購頂層設計,鞏固了開放框架下各國均保有財政主權調控的自主權。此舉完全契合國際協定和慣例。
二是固化程序性實施工具,構建高透明度的執行體系。修訂草案將“確定采購需求、預留份額、評審優惠等”確立為法定措施,結束了以往政策措施零散、執行隨意的局面。GPA、CPTPP均認可預留份額、價格優惠為合規的產業扶持手段,僅僅要求措施公開透明。本次修法把政策落地路徑寫入法律,形成標準化、可核查的執行機制。此舉既方便國內財政的監管考核,也滿足國際協定對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可預見性要求,避免了國際上質疑我國的政策隱性保護。
三是配套剛性問責條款,平衡開放義務與政策落實約束。修訂草案明確采購人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將被責令整改、追責問責,形成“政策法定—工具明確—違規追責”的完整閉環。這是GPA要求締約方建立國內監督問責機制的落地體現,也滿足CPTPP配套采購爭議審查體系的要求。本次修法還同步強化了國內財政監督權責,一方面,以剛性約束防止選擇性落實國家戰略,守住財政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職能;另一方面,完備的國內問責體系可作為對接解決國際爭端的國內法治支撐。換言之,在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同時,掌握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執行、監管等鏈條上的完整財政主權,走出兼具中國特色、符合國際規則的現代化政府采購法治道路。
(作者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相關文章
